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59T/2018-008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18-11-3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建立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 - 11 - 30 09 : 52 信息来源: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 浏览次数:

出台背景:随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逐渐增多。目前,市综合执法局承担167项行政处罚权,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安排,拟要求划转15个执法领域共323项行政处罚权。2018年上半年,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共办理16.32万起行政处罚案件,同比增长53.24%,共处罚款5288.04万元,同比增长918.28%。上述数据一方面反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执法任务日益艰巨,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反映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违法现象普遍,单位和个人守法意识薄弱、违法成本较低。切实加强法治建设、信用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是八八战略的重要内容,建立行政执法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贯彻落实八八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杭绍甬一体化工作的重要手段。因此,出台一个关于建立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意义目的:通过制定和施行《意见》,增加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成本,增强守法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尽可能把违法行为消灭的在源头,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性和震慑力,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的质量,增强群众获得感,提高政府公信力。

主要依据:

《浙江省公用信息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意见》共5方面内容,一是明确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二是明确基本原则,按照建章立制完善举措、部门联动系统推进、依法惩戒保护权益的原则;三是明确列管对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有受到行政处罚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等5种情形,适用本《意见》;四是明确惩戒措施,将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等3种监管措施明确为惩戒措施;五是明确程序规定,按照证据采集、权利告知、信息公布、信息更正、措施解除的流程明确程序。

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失信管理对象:

1.受到行政处罚且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2.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制定决定的;

3.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行政处罚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纳入失信管理对象名单的情形。


解读单位: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咨询电话:0575-8803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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