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综执罚〔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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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绍兴市越城区三象名府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正东 案由: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现查明:截止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三象名府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绍兴市越城区三象名府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被处罚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根据要求完成整改,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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