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59T/2020-000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0-12-27 |
主题分类: | 物价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实施城镇非居民定额用水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局长王奇洲解读)
一、起草背景、必要性和目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2020年底要,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我市非居民用水占全市城镇供水总量的70.3%,高于全省平均值11个百分点,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城镇水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绍市发改价〔2020〕11号)等文件。
三、起草过程
该文件于2020年1月,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正式启动文本起草工作,8月召开《指导意见》讨论会,根据市发改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政策规定,11月18日-25日,市综合执法局向各区、县(市)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4个部门(单位)和市民反馈意见共计10条,采纳了4条,不予采纳的6条意见中,有2条意见主要是部门对承担职责有异议,另4条是核定调整环节等内容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原征求意见文中已体现。12月14日-22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送审稿)》共八大点二十五小点,包括重要意义、实施范围及时间、考核方法、定额用水调整原则、超定额用水处理、超定额加价费征收及使用、建立定额用水激励机制、工作要求。主要内容为:
(一)重要意义
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对非居民用水实施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于推进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科学、合理核定用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明确对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年公共供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用水户、年公共供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活用水户以及对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率先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全市可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实施、逐步推进。暂未纳入定额用水管理的用水户,按照各地现有规定继续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考核方法
考核周期:工业、生活用水户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定额用水考核周期,新建房屋建筑用水户以施工期作为一个定额用水考核周期。
核定原则:按用水户实际定额数量单位对照相应的用水定额,同时考虑增减系数核定用水额度。
核定依据:以《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通用值为依据。
增减系数:鼓励用水户提高用水管理水平,在核定用水户用水额度时,按照用水户用水管理情况同时考虑增减系数。
考核步骤:每年3月前由各区、县(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按用水户上一年度的用水情况进行定额用水考核;对新建房屋建筑用水户在完成施工期后1个月内进行施工期用水情况定额用水考核。
(四)定额用水调整原则
定额用水核定额度不得擅自调整。遇因水管爆裂、灭火救灾,因政府开展有关活动,因市政建设、水表故障,因工业用水户因部分新增产品且无用水定额需增加用水量,因房屋出租其承租人无法单独向供水企业开户等及其他经认定符合调整的情形确需调整的,用水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
(五)超定额用水处理
明确了用水户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定额度的,对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中有关内容存在异议的,在收到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缴款通知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实际取水量超过定额用水核定额度较大的,用水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以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恶意规避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等的超定额用水处理规定。
(六)超定额加价费征收及使用
明确超定额加价费征收主体为供水企业,明确每年的征收要求,征收费用使用分配及用途,征收收入的80%作为供水企业收入,20%作为城市节水奖励资金。
(七)建立定额用水激励机制
为鼓励用水户节约利用水资源,提高行业合理用水水平。鼓励各地可根据实际,建立定额用水的水权激励机制,水权有效期一年。
(八)工作要求
明确要求,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于2020年12月底前按照本指导意见制订并试行具体的城镇非居民定额用水管理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
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 读 人:王奇洲、宋萍
联系电话:0575-8578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