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丨注意,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将受到重罚!
案例一
2023年2月,诸暨市综合执法局接到通知,称北二环中等专业学校附近存在渣土偷倒现象。经现场踏勘与细致侦查,执法人员确认车牌号为浙D1XXX7的车辆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渣土嫌疑,并于当晚在诸暨市姚江镇集成路附近将其查获。
经查明,当事人尉某于2023年2月2日至3日期间,在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处置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安排驾驶员刘某使用重型自卸货车(浙D1XXX7)处置四车次渣土,获取违法所得4800元,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尉某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已清理所倾倒的垃圾,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今年新版《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以来,绍兴市首起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而受到处罚的案件,也是浙江省首起个人渣土重罚案件。
案例二
2023年3月,上虞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直塘路东侧(振兴大道-朝阳一路段)存在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明,某公司所属运输车辆于2023年1月20日至1月30日期间,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直塘路东侧(振兴大道-朝阳一路段)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未产生违法所得。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向当事方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复查,证实所倒建筑垃圾已被清除,场地恢复原貌。
当事方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自新版《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以来,绍兴市首起单位渣土重罚案件。
办案要点
明确法律适用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前,对于个人未取得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综合执法部门只能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才能予以查处,且罚款数额较低(200元以下),打击力度有限,警示效果较弱。案例一中,因新版《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对适用对象予以区分,故综合执法部门在查获嫌疑车辆后,第一时间邀请了法院、检察院和法律顾问等方面对相关情况进行共同论证,最终各方一致认为个人行为也可适用该条款。
加强执法联动
渣土、建筑垃圾倾倒行为具有很强的随意性、隐蔽性,这给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带来不小难度。以上案例中,综合执法部门一方面需要认真踏勘现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做好执法联动,如查询道路监控、调取车辆人员信息等,确保案件证据链完整、准确、有效。
做到量罚合理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处罚条款中罚款标准为10以上100万以下,跨度较大。两个案例中,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了当事方的违法情节、实施次数、危害后果以及其整改情况,且经过多方论证后,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既体现了法律法规的威严性,又兼顾了执法办案的合理性,对违法单位、个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法律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